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洪彪)幫助吸毒者代購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構成販賣毒品罪。近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代購型販賣毒品罪案件。
案情介紹
被告人朱某系吸毒人員。2024年某日,朱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兩次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煙彈給吸毒人員馮某,朱某從中蹭吸并收取毒資。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如今,許多吸毒人員通過給另一名吸毒人員代購的方式,獲取毒資或蹭吸毒品,以達到自己吸食毒品的目的,并居中、居間幫助其他販賣人員販賣毒品。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在幫他人購買毒品的同時,從中牟利并獲得毒品吸食利益的行為,屬于販賣毒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在此法官提醒,我國對于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壓態勢,絕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害己,悔不當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